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并對備案材料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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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fā)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yè)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yè)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yè)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及有關規(guī)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測繪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備案
一般是到作業(yè)單位所在地的國土局的測管科進行備案。特殊情況需要到省測繪局備案
西藏自治區(qū)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yè)管理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完善測繪市場的監(jiān)督和管理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西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承擔民用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施測前,按限額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到規(guī)定的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xù)。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測繪任務包括測繪資質在西藏備案:大地測量(含衛(wèi)星大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工程測量、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和地圖編制與印刷。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一)國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含衛(wèi)星定位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
(二)各種比例尺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三)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比例尺1:2.5萬1:1萬1:5千1:2千1:1千1:5百面積
(平方
公里)
100
50
25
8
4
2
(四)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范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五)編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國界線和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六)國家和自治區(qū)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及涉外測繪項目;
(七)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測繪單位在我區(qū)承擔的測繪任務;
(八)測繪范圍跨地(市)的測繪任務;
(九)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
(十)10KM以上線路測量。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比例尺1:2.5萬1:1萬1:5千1:2千1:1千1:5百面積
(平方
公里)
100
25
15
4
2
1
(二)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范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三)編制出版、印刷縣級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地(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四)縣(市、區(qū))級以下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
(五)測繪范圍跨縣(市、區(qū))的各種測繪任務。
地(市)尚未設置測繪管理機構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由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以下的測繪任務,可以不進行登記。第七條 國家計劃下達的測繪任務和自治區(qū)專業(yè)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測繪任務,在施測前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將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測繪計劃任務抄報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xù),由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測繪任務所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不再另行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測繪任務登記申報表》;
(二)進行航空攝影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任務登記的,應當提交《航空攝影申請計劃表》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申報審批表》;
(三)事業(yè)性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性測繪任務的應提交《測繪資格證書》和《收費許可證》;企業(yè)性測繪單位應提交《測繪登記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頒發(fā)《測繪任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任務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yè)務范圍的;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xù)的;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價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測繪成果的;
(五)測繪合同未使用《測繪合同文本》的;
(六)應實行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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